萍乡:带娃骑车被撞 两伤者获赔16万余元
(资料图)
7月10日,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。最终经调解,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,被告田某垫付的费用抵付原告的其他损失。
2021年5月4日,被告田某驾驶沿吴楚大道行驶至该市吴楚北大道时,与骑电动自行车搭乘其小女儿的原告罗某发生碰撞,造成二车受损,罗某与女儿受伤的交通事故。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往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。经诊断,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足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,外伤行牙折断,共住院20天。
经交警大队认定,被告田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原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,原告无责任。
经鉴定,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,误工期150天,护理期60天,营养期60天,后续治疗费为1万元。经调查,事故发生前,被告田某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该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,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间。
值班编辑:严佳成
值班审核:郭宁
值班编委:傅爱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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